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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股票配资网 中泰安弘债券: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4-11-08 23:0169

    广西股票配资网 中泰安弘债券: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侧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八、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要》及其更新 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开放日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总数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某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 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账户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规定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明书。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发生上述第 8、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前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详见本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八条“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 排”。   本基金如启用和实施侧袋机制的,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 额。在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基金管理 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设立日期:2014 年 8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55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2342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陆佰陆拾陆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521111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及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及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 易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涉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表决权安排,详见本部分第九条“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 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 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 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册登记业务;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及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变化、货币政策、债券供求等因素,持续研究债券 市场运行状况、研判市场风险,制定债券投资策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 种,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的基础上,分析不同类别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确定信用类固定收 益资产、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其他大类资产的配置,同时,根据市场的变 化,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管理的久期配置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 提下,提高资产收益率。具体久期配置策略上,主要通过控制组合久期和个券 久期等方面进行投资管理。   (1)控制组合久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运行趋势、经济周期、政策导向和债券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包括通过跟踪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 资、居民收入、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 重要指标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以此预测国家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对宏观经济运 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 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决 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本基金密切跟踪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研判利 率在长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并根据市场变化动态积 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及期限分布,以有效提高投资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适度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 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 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适度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 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个券久期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较好的流动性前提下,通过对个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 析,并根据利率债、信用债等不同品种的市场容量、信用风险状况、信用利差 水平和流动性情况,判断各类属债券资产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 行配置。   由于投资标的的差异、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于某种期限的偏好等因素可 能会造成市场对于不同期限的相似投资标的错误定价,本基金将在保持流动性 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个券的久期,实施跨期限套利,力争获取投资收益。   在确定了投资组合的整体久期后,投资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 场跟踪,结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 行情景分析,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 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 的收益。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 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 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利差变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 况和流动性情况等。在结合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 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合适权重。   本基金将择机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当运 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 入品种,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 信用债券产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 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本基金在投资信用债时遵守以下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包含资 产支持证券,下同)信用评级不低于 AAA 级。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 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 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 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 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获取信用衍生品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保护,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仅投资于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 则的信用衍生品。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 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 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调整;   (14)本基金如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净值的 15%; 债券总市值的 30%;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 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 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 威性,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 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 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 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 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使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数据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侧袋账户的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要求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 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制人;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时;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 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 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基金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营业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上海市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及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及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 易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涉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表决权安排,详见本部分第(九)条“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 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 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要求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侧袋账户的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及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变化、货币政策、债券供求等因素,持续研究债券 市场运行状况、研判市场风险,制定债券投资策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 种,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的基础上,分析不同类别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确定信用类固定收 益资产、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其他大类资产的配置,同时,根据市场的变 化,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管理的久期配置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 提下,提高资产收益率。具体久期配置策略上,主要通过控制组合久期和个券 久期等方面进行投资管理。   ①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运行趋势、经济周期、政策导向和债券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包括通过跟踪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 资、居民收入、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 重要指标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以此预测国家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对宏观经济运 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 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决 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②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研判利 率在长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并根据市场变化动态积 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及期限分布,以有效提高投资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适度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 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 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适度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 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①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较好的流动性前提下,通过对个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 析,并根据利率债、信用债等不同品种的市场容量、信用风险状况、信用利差 水平和流动性情况,判断各类属债券资产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 行配置。   ②个券久期套利调整策略   由于投资标的的差异、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于某种期限的偏好等因素可 能会造成市场对于不同期限的相似投资标的错误定价,本基金将在保持流动性 的基础上,动态调整个券的久期,实施跨期限套利,力争获取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了投资组合的整体久期后,投资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 场跟踪,结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 行情景分析,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 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 的收益。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 的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 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利差变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 况和流动性情况等。在结合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 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合适权重。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择机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当运 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 入品种,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5)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 信用债券产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 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本基金在投资信用债时遵守以下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包含资 产支持证券,下同)信用评级不低于 AAA 级。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 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 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 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本基金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 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获取信用衍生品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保护,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仅投资于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 则的信用衍生品。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 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 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调整;   (14)本基金如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净值的 15%; 债券总市值的 30%;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 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使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数据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上海市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本页为《中泰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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